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协提案办理程序的意见
为适应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协办公室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秀洲委办发[2006]1号)、《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政府领导领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制度的通知》(秀洲政办发[2008]9号)文件等精神,现对进一步规范部门(单位)政协提案办理程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接办和转办
政协提案交办会议后,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对接办的提案进行逐件清点、核对。对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提案,要在交办会议后10日内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提出转办意见,并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印章。各承办单位对需转办的提案不得搁置不告或自行转交其他单位。
二、集体研究和领导阅批
对接办的每件提案,由负责提案办理工作的职能科室提出拟办意见,同时,对拟列为本单位领导领办的重要提案提出建议,并提交部门(单位)有关会议讨论研究。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应对每件提案进行阅批并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
部门(单位)领导领办的重要提案应包括四类:区政府领导领办、区政协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督办的重要提案;各党派、人民团体、工商联和以委组、界别名义提出的集体提案;其他重要提案。
三、办理
各承办部门(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采用走访提案者、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和联系,提高办理工作的针对性,推动办理工作的落实。
对于区政府领导领办、区政协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和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督办的重要提案,承办部门(单位)要主动向区领导和区政协专门委员会汇报办理进展情况。
要注重办理工作实效,凡提案所提问题具备解决条件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制订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取得理解。
凡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办理的提案,主办部门(单位)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负责的责任,积极主动地与协办部门(单位)沟通、协商,并将办理意见汇总后及时答复提案者。协办部门(单位)要主动配合,提出协办意见。主办部门(单位)和协办部门(单位)意见不一致的,应在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者。
提案一般应在交办会议后3个月内办理答复。确因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的,经区政府办公室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四、答复
提案答复件一般由承办科室起草,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发。对区领导领办、督办的重点提案和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督办的重要提案,答复件应分别呈送相关区领导和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再行文答复。
提案答复件应以本部门(单位)的正式文件行文,并加盖印章。根据办理情况,在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处,标明对应标记: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记“A”;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标记“B”;提案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标记“C”。
在行文答复前,承办部门(单位)应先征求提案者的意见,并根据提案者意见对答复件进行修改完善。
提案答复件的主送对象为每一位提案者(包括附议者),由主办部门(单位)直接寄送,并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协提案委及协办部门(单位)。
五、不满意件办理
提案办理答复后,由区政协提案委向提案者寄送《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询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的满意程度和意见建议。如提案者对办理工作不满意或有其他意见的,由区政协提案委反馈给承办部门(单位),承办部门(单位)应作进一步研究。
六、总结和考核
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各承办部门(单位)要及时做好办理工作总结。主办5件(含5件)以上提案的部门(单位)要作出书面总结,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