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嘉兴市秀洲区委员会主席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嘉兴市秀洲区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嘉兴市委员会主席会议议事规则》,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主席会议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促进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的协调发展而献计出力。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嘉兴市秀洲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政协嘉兴市秀洲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四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知识;研究部署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和政协委员的学习。
二、审议本届政协嘉兴市秀洲区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嘉兴市秀洲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着重协商讨论区委、区政府即将出台的重大决策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以政协嘉兴市秀洲区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提交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和政协嘉兴市委员会的重要建议案。
五、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议),决定常委会议的会期,拟定常委会议的议程、日程草案;审议提交常委会议通过的文件;审议通过常委会议分组办法和小组召集人名单。
六、审议政协嘉兴市秀洲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重要工作、重点提案和重要的视察、调研、出访报告;审议通过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听取重要提案、建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
七、审议提交常委会议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特邀委员人选;决定区政协界别活动组等。
八、领导和指导区政协联络室的工作;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增进了解与团结。
九、执行常委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预备会议。
十、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主席会议协商议题由主席会议讨论决定,工作性议题由主席提出,也可由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七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一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主席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九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见一时难以统一的重要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待深入调查研究,认真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十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在主席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会议通知、会议主要议题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会议举行时,要由专人记录。会议结束后,视情及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需提请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应在常委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会议确定的人员向常委会议作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生效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嘉兴市秀洲区委员会文件或政协嘉兴市秀洲区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分工负责实施。主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区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各专门委员会、联络室要认真办理和落实。在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根据实施情况,需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提交下一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区政协有关人员可列席主席会议;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区委、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政协嘉兴市秀洲区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