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并行制度实施中
出现“几家欢乐几家愁”
建议我省出台操作细则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秀洲区政协联谊会
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号),2015年7月7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44号)。按照上述两个文件精神,嘉兴市各县(市、区)都在2015年底之前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了职级晋升手续,并按晋升后的职级落实了相应的工资待遇。已经得到晋升和今后也能晋升的公务员都感到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政策好,有利于解决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因受机构规格等因素限制、职务晋升空间小、待遇难提高的矛盾,有利于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一、存在问题
在实施这项制度中,也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和反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制度中“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这一条,在晋升条件中所占权重太大。受到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发文表彰一次的先进个人荣誉也可缩短半年任职年限,这在晋升条件中所占权重也太大。不少干部反映,职级晋升是以任职年限为条件的,怎么能以考核优秀等次和先进个人荣誉来替代任职年限呢?而且替代所占的权重又这么大,致使人为的苦乐不均。也有的干部反映,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和先进个人荣誉,已经得到过应有的物质和精神奖励,这次职级晋升中又可替代任职年限,而且所占权重又这么大,明显不合理。也有的干部反映,你可以用1个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来缩短半年任职年限,那么我是否可以用2个甚至3个或4个年度考核称职等次来缩短半年任职年限呢?
二是职级晋升统一从2015年开始实行,这对任职年限长的干部来说有些不公平。比如有些干部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在正科级岗位上任职,至今已有30年,这一次晋升至副处级,白白浪费了15年在正科级岗位上的任职时间;而有的干部从2000年以后在正科级岗位上任职,甚至有的干部在正科级岗位上实际任职只有八、九年,但靠年度考核优秀和先进来补满15年的也晋升到副处级,两相对比其不公平、不合理性显而易见。
三是在以往非领导职务晋升过程中,不同的单位因受分配名额苦乐不均等因素的影响,同样工龄、同样职务、同样职级的干部,在甲单位能晋升,而在乙单位就能不到晋升。这种情况造成在此次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中使有的干部能够晋升到副处级,有的干部则被关在晋升副处级的门外。
二、相关建议
从总体上说,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这是一个好政策,但在具体实施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太公平、不尽合理的地方,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1、应降低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和先进个人荣誉在职级晋升中的权重,甚至可以考虑不能作为缩短任职年限的替代条件。因为实际任职年限是硬的、明确的、实在的,而年度考核等次和先进个人荣誉有一定的模糊性、不正确性,任职年限是任职年限,考核等次是考核等次,两者完全不是一码事,不能等同或替代。即使要把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和先进个人荣誉作为缩短任职年限的替代条件,也要大大降低权重,每人设置上限。
2、对设置的5个职级,在每个职级中应根据任职的年限长短不同再设置几个档次,比如科员级1档、科员级2档,副科级1档、副科级2档,以此类推。并对在同一职级内的不同档次,在工资待遇上也应适当拉开差距。
3、对于本制度实施(2015年1月)之前的实际任职时间在此次实施中浪费掉的时间也应兼顾考虑,给予适当的弥补。
4、对实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和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在晋升年限要求上应有所差别,也就是说,一个在县某某局任局长的正科级干部与任非领导职务的正科级干部,在晋升副处级时,在任职年限上应有所差别,毕竟同级别的领导干部与非领导干部相比,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责任担当和所作贡献都是相差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