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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嘉兴市秀洲区委组织部 中共嘉兴市秀洲区委统战部 政协嘉兴市秀洲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健全区政协委员退出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区级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
现将《关于健全区政协委员退出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嘉兴市秀洲区委组织部
中共嘉兴市秀洲区委统战部
政协嘉兴市秀洲区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关于健全区政协委员退出机制的若干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健全委员退出机制,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健全省政协委员退出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浙组[2016] 23号)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政协办公室《关于健全市政协委员退出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嘉市组[2018] 15号)《政协嘉兴市秀洲区委员会关于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若干规定》(秀洲政协[2017]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委员退出机制作如下规定:
一、退出方式
区政协委员退出方式分别为:辞去委员、责令辞去委员、撤销委员资格。
二、退出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辞去委员:
1.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的;
2.因工作调整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3.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
4.其他应辞去委员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辞去委员:
1.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行政撤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的;
2.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存在与政协委员身份不相符的不当言行,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届内累计两年履职考评不称职的;
5.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政协任何会议和活动的;
6.届内因故请假3次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的;
7.其他应责令辞去委员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委员资格: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等党纪、政纪处分的;
3.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区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
4.届内无故2次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的;
5.符合责令辞去委员的情形,经提醒、劝说后拒不提交书面申请的;
6.其他应撤销委员资格的情形。
三、退出程序
(一)提出建议
辞去委员: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的,中共区政协委员向区委组织部提出申请,非中共区政协委员向区委统战部提出申请,并同时将申请报告抄送区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后,提出是否同意辞去委员建议;符合应辞去委员其他情形的,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按党内外分工商区政协,并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请委员本人提交辞去委员的书面申请后,再提出辞去委员的建议。
责令辞去委员:对于因履职方面情形应责令辞去委员的,由区政协将有关情况通报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按党内外分工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在委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提出责令辞去委员建议;符合应责令辞去委员其他情形的,由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按党内外分工商区政协,并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在委员本人提出辞去委员的书面申请后,提出责令辞去委员建议。
撤销委员资格:应撤销委员资格的,由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按党内外分工,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相关情况,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后,向区政协提出撤销委员资格的建议。
(二)提交办理
区委统战部汇总委员退出建议和协商意见,由区委组织部报区委审定后,提请区政协按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办理结果处置
区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将区政协常委会议的决定书面通知委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所在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活动组和所在联络室,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保障机制
(一)区政协委员退出工作由区委统一领导,区政协、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和区纪委、区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等机关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信息共享,规范有序做好委员的退出管理工作。
(二)健全委员履职考评制度。区政协建立委员履职档案,每年对委员履职情况实行量化考核。
(三)建立健全委员约谈制度。对届内无故1次或因故请假2次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的委员、年度履职考评不称职的委员,由区政协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四)建立健全委员信息互通制度。区政协、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要定期分析、交流委员队伍整体情况,任何一方如掌握委员工作调整、职务变动、应退出政协委员等情况,应及时互相通报。
(五)建立健全区政协界别活动组、联络室向区政协通报委员信息制度。区政协各界别活动组、联络室要了解掌握本组、室委员职务变动、涉嫌违法违纪违规及处理情况等其他应退出的情况,及时向区政协通报。
(六)建立健全委员违法违纪违规信息通报制度。区纪委、区监委和司法机关根据查办案件情况,需要对区政协委员作出处理的,在作出处理前应与区委组织部沟通,涉及非中共政协委员的,应当与区委统战部沟通,并同时向区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沟通、通报。
(七)区政协委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可能受到撤销委员资格处理的,在启动相关程序前,应暂停其履行委员职责,并由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按党内外分工,根据区纪委、区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等提供的相关情况,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后,商区政协提出暂停履行委员职责建议,经区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提请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区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将主席会议的决定通知委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所在界别活动组和联络室。经查实后认定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不符合撤销委员资格情形的,按有关程序恢复履行委员职责。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嘉兴市秀洲区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