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嘉兴市秀洲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05年2月23日政协嘉兴市秀洲区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5日政协嘉兴市秀洲区
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20年9月3日政协嘉兴市秀洲区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五十条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政协嘉兴市秀洲区委员会设置六个专门委员会,即提案委员会、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卫体与文化文史学习委员会、社会法制与民宗港澳台侨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政协嘉兴市秀洲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区政协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加强对委员管理服务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践行“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勇立潮头方显担当”的新期望,按照学习新思想、携手新时代、聚焦高质量、服务高水平、画好同心圆的总体思路,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积极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紧紧围绕中共嘉兴市秀洲区委员会、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工作,为建设现代化田园新秀洲贡献力量。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按照政协嘉兴市秀洲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就我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视察,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和自愿、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一般由政协委员组成。
第六条 每届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各若干人。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原则上在区政协委员中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部分有代表性或专业特长的其他人士担任特邀委员。人选须经该委员会提出,报送中共嘉兴市秀洲区政协党组审议,报请主席会议同意。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和特邀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经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按组建专门委员会时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九条 每一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在此基础上成立提案委员会,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立案、督办等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分设小组进行活动。
第十一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可依据本人意愿,与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专门委员会应采取适当方式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民主,进行充分协商,发挥委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专职副主任主持。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由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可召开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研究重要的工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四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十五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须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门委员会的书面材料需以区政协办公室名义发送的,按区政协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嘉兴市秀洲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并向主席会议报告工作。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或全体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嘉兴市秀洲区委员会、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联络室沟通情况,加强联系。主动接受市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十八条 政协嘉兴市秀洲区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行政上由政协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政协嘉兴市秀洲区常务委员会。
政协嘉兴市秀洲区委员会
2020年9月7日